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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商丘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的通知
- 分类:公示公告
- 作者: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务管理部
- 来源: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务管理部
- 发布时间:2022-09-29 17:57
- 访问量:
关于申报“商丘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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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子公司:
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促进集团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集团公司鼓励有商丘市域在建市政、房建项目的各分子公司积极申报“商丘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附件(《商丘市建筑业协会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申报材料于10月21日前报至集团商务管理部。
联 系 人:张露
联系电话:0370-3121588 13503706775
附件:2.《商丘市建筑业协会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评选办法(试行)》
商务管理部
2022年9月29日
附件二
商丘市建筑业协会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
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和鼓励施工企业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促进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推动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商丘市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依照本办法进行“商丘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以下简称“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评选。
第三条 “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 评选,以“公平、公正、客观”为原则,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和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申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市场行为、工程安全技术资料和工程现场综合情况进行评选。
第四条 “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每年评选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由商丘市建筑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 “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的工程项目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且为在建工程:
第六条 申报“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于有效期内;
2、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考核合格,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4、该项目整个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是商丘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报“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所在地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
2、工程立项、报建手续完备,符合工程建设程序规定;
3、办理了施工许可及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条件满足施工要求;
5、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持有有效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一线作业人员经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有切实可行的创建“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工作方案,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落实。
7、工程施工扬尘防治落实“三员”制度,符合“六个百分之百”标准;
8、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施工各个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评价结论为优良;
9、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 企业申报“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填报《创建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申请备案表》,分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区建筑业协会和市建筑业协会申请备案,没有成立市政行业(工程)协会的,向县、区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条 当工程项目基本竣工,且符合“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申报条件,由施工单位填写《商丘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申报表》,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原备案单位审查。经原备案单位同意后上报至商丘市建筑业协会。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其中1~8项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1、申报资料目录;
2、《商丘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申报表》(含WPS格式电子版);
3、《商丘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证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工程合同复印件;
5、工程项目创建“商丘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工作方案;
6、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和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件复印件;
7、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复印件;
8、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主要部位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情况的5寸彩照15张(附文字说明);
9、能完整、全面、真实地反映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的音像资料(时长不大于5分钟)一盘,包括以下内容:
①施工现场整体面貌;
②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情况;
③施工用电情况;
④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情况;
⑤“三宝四口”“六临边”防护状况;
⑥脚手架、模板支架安设状况;
⑦沟槽基坑支护状况;
⑧施工现场安全通道防护状况;
⑨其它能够反映安全文明施工亮点及特点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
1、没有向所在地市政行业(工程)协会或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创建“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申请的;
2、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未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3、在行业安全大检查中受到严重警告、责令停工或通报批评的;
4、因严重扰民、野蛮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受到举报、投诉、曝光,并经查实的;
5、发生一般(含一般)安全事故或发生一般(含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
6、施工现场存在扬尘等污染环境现象被处罚、通报或媒体曝光的;
7、施工各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评价未达到优良的;
8、申报材料或音像资料中有移花接木、弄虚作假现象的;
9、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第四章 检查和评选
第十三条 市建筑业协会对申报备案的“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实行动态管理, 采取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考核,检查考核情况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建筑业协会根据参评项目情况组成若干专家组,每一专家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检查组成员在相关专家库中按照回避原则抽取,评审专家实行检评回避制度,凡属评审专家所属单位管理、施工、监理的建设项目,评审专家本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打分。
第十五条 工程检查内容:
1、听取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监督等相关单位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介绍;
2、实地查验工程施工现场;
3、查阅内业资料、审查反映工程全貌及安全文明施工的音像资料;
4、对复查工程进行座谈及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检查组长负责撰写检查报告,上报市建筑业协会。
第十七条 评委评选
(一)市建筑业协会设立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商丘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
(二)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评委会委员出席三分之二及以上会议有效。
评审会议议程:
1、听取检查组长对检查工程综合评估情况汇报;
2、查看工程评估资料;
3、观看反映评选工程全貌及工程安全创优的音像资料;
4、评委评议;
5、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占评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工程当选,初步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八条 公示及公布
“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评选结果在商丘市建筑业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由市建筑业协会正式发文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对获得“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工程项目的主要承(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 市建筑业协会协会正式行文通报表彰和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业绩作为企业考核、晋升级、评优评先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获奖资格,收回荣誉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瞒报、漏报的;
2、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经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的;
4、存在违法违规等其它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检查和评审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违者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撤消工程检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创建商丘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
申
请
备
案
表
申报单位:
工程名称:
申报城市: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商丘市建筑业协会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填写。
2.工程项目和单位名称均应填全称,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填写。
3.本表在开工后一月内,上报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市政行业(工程)协会或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条件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4.本表一式三份,各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各存一份,市建筑业协会存一份。
创建商丘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申请备案表
商丘市安全文明示范性工地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
工程名称:
申报城市: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商丘市建筑业协会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填写,连同有关申报资料上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区行业(工程)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由县、区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上报至市建筑业协会。
2.工程项目和单位名称均应填全称。
3.本表一式二份与申报资料装订。